(2016)内29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靳超与丁占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超,丁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靳超,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证件号码15263019600825****。被执行人丁占军,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区。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靳超申请丁占军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5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丁占军应支付申请人靳超案款43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丁占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