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殷卫星与董家勇、马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卫星,董家勇,马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3民初2323号原告:殷卫星,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董家勇,男,1976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马代军,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殷卫星诉被告董家勇、马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家勇、马代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卫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判决被告董家勇、马代军偿还借款185000元;2.被告董家勇、马代军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13日前,被告董家勇因工程需要资金向殷卫星借款500000元,并因此产生利息35000元,又因其他事项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到原告585000元。同日被告马代军以担保人名义在欠条上签字,为董家勇履行债务提供保证。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董家勇给付了原告400000元,尚欠原告185000元未给付。被告董家勇、马代军未作答辩。原告殷卫星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欠条,证明被告董家勇曾欠原告585000元,被告马代军为此债务提供保证。因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7月13日前,被告董家勇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殷卫星借款500000元,并因此产生利息35000元,又因其他事项需要,董家勇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到原告585000元。同日被告马代军以担保人名义在欠条上签字,为董家勇履行债务提供保证。原告与被告董家勇未约定还款日期,与被告马代军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董家勇给付了原告400000元,尚欠原告185000元未给付。原告殷卫星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殷卫星与被告董家勇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董家勇履行,被告马代军在欠条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名,殷卫星与马代军间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原告殷卫星与被告马代军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可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原告殷卫星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马代军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告殷卫星催促两被告后,董家勇给付了400000元,尚欠185000元没有给付,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18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家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殷卫星185000元。二、被告马代军对被告董家勇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董家勇、马代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管孝松附:法律文书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八十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