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绍艳与台州市黄岩白玉兰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艳,台州市黄岩白玉兰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191号原告:张绍艳。委托代理人:缪海兵,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白玉兰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059581428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代理人:娄雪,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艳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白玉兰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绍艳负担。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