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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万喜春诉崔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喜春,崔伟,沙桂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753号原告:万喜春,男,1946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扶余市。委托代理人:于得水,宁江区团结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伟,男,194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沙桂兰,女,194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万喜春与崔伟、沙桂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万喜春提供崔伟、沙桂兰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崔伟、沙桂兰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崔伟、沙桂兰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万喜春亦不能提供常作英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崔伟、沙桂兰现住址不明,万喜春又不能提供常作英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万喜春起诉崔伟、沙桂兰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喜春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26元(系缓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于小慧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