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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42号许某某诉姚某某、汪某某所有权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姚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42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居民。被告姚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顺章人民陪审员  米庆华人民陪审员  米仁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舒铂林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