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42号许某某诉姚某某、汪某某所有权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姚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42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居民。被告姚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顺章人民陪审员 米庆华人民陪审员 米仁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舒铂林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