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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崔承宗与申玄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承宗,申玄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045号原告崔承宗,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高孟非,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玄宇,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原告崔承宗诉被告申玄宇民间纠纷一案后,被告申玄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25号1-8-2,其还认为其与原告崔承宗并非借款关系,所以该案应由沈阳市铁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申玄宇户籍所在的和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25号1-8-2。故该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的地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申玄宇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安 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