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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蔡科攀与韦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科攀,韦军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462号原告:蔡科攀,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现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张晋,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军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项志正,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欢,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蔡科攀与被告韦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科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科攀撤回对被告韦军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蔡科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