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与南昌县姚氏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陶氏米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县姚氏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陶氏米业有限公司,姚显亮,刘菊梅,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415号,组织机构代码:96219744-9。负责人周艳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县姚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幽兰镇涂村,组织机构代码:66302551-4。法定代表人姚显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县陶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塘南镇新联街,组织机构代码:68093099-9。法定代表人陶细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显亮,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刘菊梅,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幽兰镇涂村姚家自然村55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01164628。被执行姚红艳,女,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533号,身份证号码:360121200101104622。被执行人姚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县姚氏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陶氏米业有限公司、姚显亮、刘菊梅、姚红艳、姚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