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春诉被告管玉红、杨保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春,管玉红,杨保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508号原告:陈艳春,女,住辽宁省抚顺市。被告:管玉红,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杨保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春诉被告管玉红、杨保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管玉红、杨保住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艳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2元,退还给原告陈艳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