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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威与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656号原告:李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3MC工业地块。法定代表人:贾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盼,该公司法务。原告李威诉被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威负担(免予交纳)。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