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07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指定代理人:黄素芹,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付,安��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某因与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贺某与张某均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贺某与张某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两人于2016年10月8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贺某与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某、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贺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王艳东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