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熊伟诉杨国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杨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熊伟,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杨国超,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2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4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