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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宗利诉被告张子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利,张子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496号原告:张宗利,男,195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绪德,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子昌,男,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张宗利诉被告张子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宗利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利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宗利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