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万敏与汝阳县十八盘乡鸭兰村村民委员会、汝阳县十八盘乡鸭兰村第二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敏,汝阳县十八盘乡鸭兰村村民委员会,汝阳县十八盘乡鸭兰村第二村民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重字第2号原告:李万敏,男,汉族,1939年6月28日生,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靳红站,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汝阳县十八盘乡鸭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建庄,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汝阳县十八盘乡鸭兰村第二村民组。负责人:李创石,该组组长。原告李万敏与被告汝阳县十八盘乡鸭兰村村民委员会、汝阳县十八盘乡鸭兰村第二村民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洛民终字第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诉讼中,因原告对涉及本案的盘政(2015)11号文件有异议,并已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裁定中止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需要等待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待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万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万敏负担。审 判 长 张为民审 判 员 马 涛人民陪审员 杨平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超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