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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南平市,系原告刘某甲父亲。关于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