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南平市,系原告刘某甲父亲。关于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