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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张萍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萍,王建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萍,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中,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萍因与被上诉人王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