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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如建,顾逯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逯青,温如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130号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河南街95号。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畅,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顾逯青,女,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温如建,男,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逯青、温如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