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5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顾燕红与邱平、杨彩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平,顾燕红,杨彩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5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平,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燕红,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杨彩屏,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邱平因与被上诉人顾燕红、原审被告杨彩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初7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邱平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鸣卉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