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字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乔晓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久龙,沙仁格日乐,胡万仁,令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855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李艳春,董事长。被执行人乔晓健,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乔晓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