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中斌与林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中斌,林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5199号原告:林中斌。被告:林广平。原告林中斌与被告林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中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中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偿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林广平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借期和利息,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因催要无果,故提出上述诉请。林广平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林广平向林中斌借款10万元,有林广平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故对林中斌要求林广平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林中斌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林中斌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从2016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林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9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