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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爱容与大冶市惠成投资有限公司、肖雯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爱容,大冶市惠成投资有限公司,肖雯雯,刘克栋,吴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爱容。被执行人大冶市惠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栋**楼。法定代表人吴远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雯雯。被执行人刘克栋。被执行人吴远建。叶爱容诉大冶市惠成投资有限公司、肖雯雯、刘克栋、吴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冶市惠成投资有限公司、肖雯雯、刘克栋、吴远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叶爱容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肖雯雯名下的账户存款521442.22元予以强制划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叶爱容依据(2016)鄂0204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大冶市惠成投资有限公司、肖雯雯、刘克栋、吴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