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进与亚泰(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亚泰(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287号原告张进,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亚泰(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新民街3号8/9层。法定代表人秦树东。原告张进与被告亚泰(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进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回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438元,退回原告438元。审判员 石胜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