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明宝、赵巧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明宝,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巧玲,张明建,齐雪侠,李含玲,刘念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30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林静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园园、马泰宁,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宝。被告: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原汽渡码头。法定代表人:张明宝。被告:赵巧玲,女,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明建,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齐雪侠,女,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含玲,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刘念学,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明宝、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巧玲、张明建、齐雪侠、李含玲、刘念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未按本院限定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新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 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