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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奈曼旗昊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梁兴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昊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兴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221号原告奈曼旗昊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梦迪,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兴广,男,汉族,职工。原告奈曼旗昊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兴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奈曼旗昊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奈曼旗昊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奈曼旗昊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秀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