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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姬光辘与展茂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245号原告:姬某某,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展某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以庭下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营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