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姬光辘与展茂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245号原告:姬某某,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展某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以庭下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营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