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柯贤为与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贤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柯贤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南建筑设计院建筑工程师,住湖北省新县。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63188-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沈振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柯贤为与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柯贤为违约金27108.7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贤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柯贤为发出了举证责任书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柯贤为未能提供。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郭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