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隆回县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朱胜平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回县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东站门口。法定代表人王华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胜平,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隆回县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朱胜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朱胜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