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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乃红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310号刘乃红,女,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联系电话1520439****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刘乃红申请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69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乃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6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勃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