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刘殿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玲,刘殿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056号原告张玉玲,女。被告刘殿富,男。原告张玉玲与被告刘殿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玉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该纠纷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邢贵福代审 判员 张玉娟人民陪审员 邢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郜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