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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刘殿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玲,刘殿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056号原告张玉玲,女。被告刘殿富,男。原告张玉玲与被告刘殿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玉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该纠纷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邢贵福代审 判员  张玉娟人民陪审员  邢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郜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