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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晓春与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春,许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315号申请人:张晓春,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被执行人:许燕,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张晓春与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许燕在乌拉特中旗石哈河学校每月有发放工资,现已轮候扣留,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振 宏审判员 吴 海 林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燕 浩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