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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范永平诉崔丽霞、任海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平,任海齐,崔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171号之二原告范永平,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任海齐(任海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康巴什新区被告崔丽霞,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康巴什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平诉被告任海齐、崔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371元、保全费3700元,由原告范永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