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8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常春与赵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赵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103号原告常春,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赵光华,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原告常春诉被告赵光华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万云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