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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8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常春与赵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赵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103号原告常春,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赵光华,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原告常春诉被告赵光华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万云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