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与邵武市美好竹木有限公司、罗勇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邵武市美好竹木有限公司,罗勇辉,王丽玲,王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住所地南平市。代表人:朱昌华,行长。被执行人:邵武市美好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罗勇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勇辉,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王建玲,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邵武市美好竹木有限公司、罗勇辉、王丽玲、王建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延民初字第43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无法在执行限内处置完毕。另经多次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