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3民初1076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机构代码70096751-1。委托代理人张利锁,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赵县新寨店工业区。负责人:刘敏良,该搅拌站业主。机构代码:L5201606-6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大桥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增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袆,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利锁、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业主刘敏良、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于2014年8月9日由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2015年8月8日到期。到期后经我联社多次催收无果,为保护我联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判决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立即归还欠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及截止2016年5月11日利息382267.83元,利息到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保证人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当时贷款为300万元,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做的担保,贷款到账后,从我账户上转给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100万元,故应由我该偿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其余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应由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辩称,对保证合同无异议,请法院依据2014年8月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签订企业借款合同,与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搅拌站流动资金,期限从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办理借款借据,将30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账户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916667‰。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没有按合同约定清偿本息,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亦没有履行保证义务。截止2016年5月11日,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82267.8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属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的借款行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辩称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使用了其100万元借款,应由其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本案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是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而二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故不能一并处理,二被告之间纠纷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82267.83元,2016年5月1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栾城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5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洪波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