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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本军、王文根等与刘洛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刘洛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朱本军,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王文根,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贾兰庆,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男,1964年4月9日,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与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史太宗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本军、王文根及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贾兰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分别和原告签订中和园1-10号楼室内公共走道乳胶漆施工协议,工程于2015年1月完工,被告在2014年11月和2015年1月份分别付给原告工程进度款6万元和20万元,合计26万元。工程在2015年底全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从2015年1月付最后一笔施工款后,被告至今未支付施工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于2016年2月3日给原告写下施工结算单以及欠款70642元单据一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0642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刘洛山(又名刘文再)辩称:双方签订施工协议,因原告方施工不合格,我验收不合格,如果合格了我会把钱支付了。在审理中,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施工协议,证明签订的协议已经完工,工程也验收合格;证据三、结算单,证明被告欠下余款项的事实。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对原告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所举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我欠款的事实。刘洛山(又名刘文再)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对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与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了关于中和园1、2、6、7、8、9、10号楼室内公共走廊乳胶漆施工协议两份,其中朱本军签订的是其中6、7号楼施工协议,王文根、贾兰庆签订的是其中1、2、8、9、10号楼施工协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3日结算,被告给三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三原告款项数额为70642元。此款经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房屋也早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原、被双方于2016年2月3日结算,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欠原告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款70642元,有被告给三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要求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支付原告朱本军、王文根、贾兰庆施工款706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被告刘洛山(又名刘文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慧云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