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9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535号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银都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恺特、詹瑞丰,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斌,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蔡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