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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钟伟娟与谭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娟,谭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4民初689号原告:钟伟娟,女。被告:谭惠强,男。原告钟伟娟诉被告谭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伟娟、被告谭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伟娟诉称:被告谭惠强因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钟伟娟借款共6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7月31日一次性归还给原告。现已到期,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时,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500元。原告钟伟娟在诉讼中对其陈述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3、借据复印件1份。被告谭惠强辩称:被告对原告诉求有异议,借款本金不是60000元,被告已经偿还了500元,故借款本金为59500元。被告因其他事情被关押在龙门县看守所,无法还款,判决下来也无法执行。被告谭惠强在诉讼中为其辩解没有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谭惠强对原告钟伟娟提交的证据1-3均无异议,但认为已偿还借款500元。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谭惠强向原告钟伟娟借款14000元用于生意周转。2006年6月2日,原、被告在龙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元用于个人生产经营。2014年7月31日,被告谭惠强就上述两笔借款立下借据交由原告钟伟娟收执,借款金额共60000元,约定于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没有约定借款利息。2014年8月1日,原、被告在龙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谭咏晴的抚养权交由女方钟伟娟抚养,儿子谭镇煊的抚养权交由男方谭惠强抚养,各自的抚养费由各自抚养人负责。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需财产分割。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男方借了女方60000元,男方于2016年7月31日还清给女方。四、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打扰对方生活。同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偿还了借款本金5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500元。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能还清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谭惠强婚前向原告借款14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向原告借款46000元,上述二笔借款共60000元,由被告谭惠强立下借据交由原告收执,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该借款应由被告偿还给原告,上述借款定于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谭惠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给原告。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借款本金500元,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9500元,故被告谭惠强应偿还原告钟伟娟借款本金59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惠强欠原告钟伟娟借款本金595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谭惠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静娴(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