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857号申请人:赵×。被申请人:刘×。赵×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的债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担保人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赵×申请保全金额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