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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某与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甘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1)覃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用社账号开户账号为×××的银行卡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账户(账号:×××)存款22486元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覃塘分理处,户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黎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