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12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