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与洪志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洪志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1767号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牛金平,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许谦,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志辉,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洪志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以被告洪志辉已向其支付了系争律师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谢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广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