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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游书源与陈安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书源,陈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游书源,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安安,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游书源与被执行人陈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安安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也无房产登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5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游晴朝执行员  尤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连国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