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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建新与王林、王志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新,王林,王志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958号之二原告:吴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南通市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林。被告:王志萍。原告吴建新与被告王林、王志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吴建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保全费4820元,由原告吴建新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