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1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建新与王林、王志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新,王林,王志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958号之二原告:吴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南通市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林。被告:王志萍。原告吴建新与被告王林、王志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吴建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保全费4820元,由原告吴建新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