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兆再与柳州市荣兴驾校、刘阳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再,柳州市荣兴驾校,刘阳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920号原告李兆再,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柳州市荣兴驾校,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古亭山个体园五区。法定代表人徐兆佑。被告刘阳保,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再诉被告柳州市荣兴驾校、刘阳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兆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兆再负担。审 判 长 章 嵘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罗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柳芳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