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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许晓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许晓婷,陈永忠,海宁市中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57号。代表人:翁文强,行长。被执行人:许晓婷,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陈永忠,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海宁市中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水月亭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高冲,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拍卖被执行人许晓婷、陈永忠共同所有的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金色家园14幢1单元201室房产一套。(具体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冬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