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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陆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陆彩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29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负责人:朱卫兴,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虹,女,系原告职员。被告:陆彩娟,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之江支行)与被告陆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之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陆彩娟归还个消费贷款本金244181.48元、利息(正常息、罚息、复利)5796.8元,本息合计249978.2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至贷款结清日止的利息(正常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原告对被告抵押时所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一、《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6月4日,借款人陆彩娟与贷款人农行之江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3302012××××××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叁拾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0个月,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6月3日。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325%。4、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5、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6、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7、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8、抵押物: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的房产。9、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10、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号的《房屋他项权证》。11、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12、2013年6月6日,农行之江支行向被告陆彩娟发放了借款300000元。13、被告陆彩娟自2016年1月起未归还银行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彩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借款本金244181.48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5796.8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自2016年4月29日至贷款结清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付);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就被告陆彩娟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百姓弄11幢1单元502室的房产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陆彩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