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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邱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邱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585号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52号博隆大厦1609房。法定代表人:叶浩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胜,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有生,住湖北省黄石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邱锦,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威公司)与被申请人邱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先达威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4459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先达威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仲裁裁决;2、判令被申请人邱锦退还多发的四个月工资8330元;3、判令申请人先达威公司提出反仲裁四个月工资抵消应给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判令申请人先达威公司不予支付被申请人邱锦医疗费2337.3元;5、判令申请人先达威公司不予支付被申请人邱锦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3348.13元;6、判令申请人先达威公司不予支付被申请人邱锦生活护理费6746.58元;7、判令被申请人邱锦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申请人先达威公司认为: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均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且仲裁裁决的四项合计已超过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合计,故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二、被申请人邱锦于2015年12月辞职并结算工资,由于申请人先达威公司的工作失误,多发了被申请人邱锦2016年1月至4月的工资,申请人先达威公司已于仲裁时提出反仲裁申请,故请求法院支持判令被申请人邱锦退还多发的工资,或将工资抵消应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使存在应支付医疗期工资的事实,所发工资已超过三个月医疗期,且被申请人邱锦已提前辞职,理应退还,仲裁裁决给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三、申请人先达威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6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邱锦申报工伤,但社保局以被申请人邱锦的社保关系于12月转走并有其他单位缴纳为由,不受理申请人先达威公司的申报,故延误申报工伤是被申请人邱锦造成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不应由申请人先达威公司支付。四、被申请人邱锦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先达威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的问题。五、从证据上看,被申请人邱锦未提交有关护理费支付的证据,仲裁裁决给付该部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六、法院应追加海皇延饮食(深圳)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并判令其承担违规录用被申请人邱锦给申请人先达威公司造成的损失。故,特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先达威公司申请撤销上述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有:一、为仲裁裁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适用错误;二、为仲裁裁决就被申请人邱锦2016年1月至4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三、为仲裁裁决没有认定医疗费不能报销系被申请人邱锦造成的事实;四、为仲裁裁决就生活护理费的承担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五、为海皇延饮食(深圳)有限公司追加为被申请人的问题。对于申请理由一,本院认为,劳动者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故上述请求并不受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限制。因此,仲裁裁决认定本案属于一裁终局并无不当。申请人先达威公司以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有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理由二,被申请人邱锦受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医疗终结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被申请人邱锦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并依法核算被申请人邱锦该期间工资差额,并无不当。申请人先达威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理由三,本院认为,申请人先达威公司于何时申报工伤、未能申报的原因是否系被申请人邱锦造成,均涉及的是劳动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问题,而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不属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上述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问题不予审查。申请人先达威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理由四,申请人先达威公司认为被申请人邱锦受伤后在海皇延饮食(深圳)有限公司上班,但仅提供社保清单予以证明,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邱锦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不足为由不采信该主张,并无不当。仲裁委员会根据被申请人邱锦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其需要请人护理并核算相应的护理费,并无适用法律错误情形。申请人先达威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理由五,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不予审查。申请人先达威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4459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