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1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余荣漂,温少青,余荣成,刘素芬,朱乾源,林贞玉,毛传东,杨林琴,温州旭飞贸易有限公司,黄明培,余小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4569387-2,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滨江路中银大厦。负责人:林圣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36982-0,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繁荣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刘素芬。被执行人:余荣漂,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温少青,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余荣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刘素芬,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朱乾源,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贞玉,女,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毛传东,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林琴,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温州旭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69149-4,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长宁路203号。法定代表人:林天造。被执行人:黄明培,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余小苹,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余荣漂、温少青、余荣成、刘素芬、朱乾源、林贞玉、毛传东、杨林琴、温州旭飞贸易有限公司、黄明培、余小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余荣漂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沧海路147号房屋、被执行人余荣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沧海路149号房屋、被执行人朱乾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沧海路222号房屋、被执行人毛传东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12号房屋、被执行人黄明培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长宁路房屋、被执行人余小苹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桑田南路14号房屋。另查封了被执行黄明培、余小平名下的坐落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嘉积经济开发区瑞海水城南岸A区A4幢17层1706号及南岸B区B1幢16层1601号房屋、琼海市博鳌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区4#1层102号房屋,黄明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上述财产暂未变现。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余荣漂、温少青、余荣成、刘素芬、朱乾源、林贞玉、毛传东、杨林琴、温州旭飞贸易有限公司、黄明培、余小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余荣漂、温少青、余荣成、刘素芬、朱乾源、林贞玉、毛传东、杨林琴、温州旭飞贸易有限公司、黄明培、余小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5、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840000元及利息。6、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9若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三、六项债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余荣漂、温少青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沧海路147号房产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750000元为限。10、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余荣成、刘素芬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沧海路149号房产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金额750000元为限。11、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四、七项债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朱乾源、林贞玉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沧海路222号房产房屋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700000元为限。12、若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五、八项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毛传东、杨林琴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永乐路421号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总额以金额1100000元为限。13、被执行人黄明培、余小苹分别对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八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5000000元为限。14、被执行人余荣成、刘素芬分别对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八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5000000元为限。15、被执行人温州旭飞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对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六、七、八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4000000元为限。16、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余荣漂、温少青、余荣成、刘素芬、朱乾源、林贞玉、毛传东、杨林琴、温州旭飞贸易有限公司、黄明培、余小苹承担案件受理费15790.5元,申请执行费33634.22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嘉佳塑化有限公司、余荣漂、温少青、余荣成、刘素芬、朱乾源、林贞玉、毛传东、杨林琴、温州旭飞贸易有限公司、黄明培、余小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1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