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行审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吴小胜非诉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吴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5行审936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小胜,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吴小胜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吴小胜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面积120平方米建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小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吴小胜于2016年10月20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吴小胜负担。审判长 匡宗云审判员 肖荷生审判员 杨中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静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