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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薛琴诉汤豪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琴,汤豪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初607号原告薛琴,女。被告汤豪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琴诉被告汤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琴以被告汤豪德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为由,自愿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薛琴负担。审判员  杨先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成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