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薛琴诉汤豪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琴,汤豪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初607号原告薛琴,女。被告汤豪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琴诉被告汤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琴以被告汤豪德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为由,自愿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薛琴负担。审判员 杨先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成永 微信公众号“”